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监管工作的意见
盘民发〔2026〕29号 自2026年3月18日起实施
全市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落实省、市关于推动落实开展“排行榜”等活动的相关要求,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幻影娱乐注册排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防止此类问题反弹回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5〕2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幻影娱乐注册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规范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开展
(一)严控业务范围边界。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严格审核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加强监督指导。社会组织不得超出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发布“排行榜”。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各类排名、榜单,以排行变相开展评比表彰等情况。
二是擅自设置排行榜。包括违规创设排名项目,超权限、超范围涉榜等情况。
三是借排行榜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买榜、卖榜,以排名为条件收费、拉赞助、搞利益交换等情况。
四是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包括未经审批开展评比表彰,超权限、超范围开展表彰活动,以其他名义变相开展评比表彰且授予奖章、颁授荣誉称号,违规收费、变相收费等情况。开展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开展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等行为,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
五是违规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六是开展其他不符合正确政绩观精神的相关活动。
(二)评比表彰项目及时报批。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理。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理。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应在每年3月底前,至少提前3个月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批,由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理。
三、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 落实年检年报制度。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制度,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所管社会组织该年度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加强初审,强化对社会组织擅自组织行业性区域性“排行榜”、评比表彰、创建示范和其他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行为的审核,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审核无误后,加盖本单位公章确认。
(二)开展常态化抽查检查。对社会组织擅自组织行业性区域性“排行榜”、评比表彰、创建示范和其他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重点排查违规活动线索,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
(三)压实主体管理责任。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所管社会组织开展日常指导、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加强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5〕2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社会组织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畅通监督渠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信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线索受理、核查、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等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实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